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朱姿燁 即 朱碧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二四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