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黃居安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琇珺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45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另請被告
  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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