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調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調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小太陽希望工程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
相 對 人  鄭世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新屋鄉槺榔村42之6號,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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