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6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陳勝宏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祥銘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350元,應繳裁
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9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