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培彰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鍾培彰 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5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另案接執行),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28日以109年毒偵字第65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90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被告於109年3月8日凌晨
1時許,在新竹縣○○鄉○○路○○○巷○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復於109年3月10日凌晨4時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乙案,因施用毒品時間係在觀察、勒戒前,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749號簽結在案,惟該案所查扣之米黃色粉末1包經送檢驗,含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4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5550號鑑定書1紙足憑;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分別為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已為另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以11
0年度毒偵字第2749號案件簽結,有上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驗後,檢出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4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5550號鑑定書1紙存卷可參;復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各
1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子婷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外觀│重量│檢出成分│├──┼────────┼──────────┼───────┤│1│米黃色粉末1包(│淨重0.10公克、驗餘淨│第一級毒品海洛│││含包裝袋1只)│重0.10公克,空包裝重│因││││0.23公克││├──┼────────┼──────────┼───────┤│2│白色結晶1包(含│0.6527公克(驗前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包裝袋1只)│【含袋重】)│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