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00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青杉人才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青杉人才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查聲請人雖請求確認第三人 鍾俊次 對相對人之薪資債權存在,惟聲請人主張強制執行前開第三人鍾俊次薪資債權之執行名義即訴訟標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37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分類訴訟標的金額級距聲請費財產權未滿新臺幣10萬元免徵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1,000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2,000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3,0001,000萬元以上5,000非財產權免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