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陳明三
謝萱樺 被告 徐光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品潔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伯儒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