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佘育烽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1年3月9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佘育烽已於111年1月3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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