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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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59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彤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29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於98年11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6年4月1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規定之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張彤萱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債權金額168740元,所佔比例100%)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6年4月12日,即未再清償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視未到期部分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契據影本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契據影本、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25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彤萱│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53190││月1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彤萱│自民國96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3190││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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