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01號聲請人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9月2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11月2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台幣67,960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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