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立杰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 律師
李政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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