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25,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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