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顯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顯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顯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5月、10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6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鈞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46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10月確定,前開2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㈡犯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843號、106年度審簡字第72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確定,前開2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4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㈠㈡之刑接續執行合計1年9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6年3月16日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4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3865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7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7月2日等情,有該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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