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338號

原告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訴訟代理人 黃智威

被告MANDIJAYSONRAMOS(中文姓名: 杰兒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於民國111年7月30日與被告以LINE網路通訊軟體達成總價新臺幣(下同)6萬3340元之機車買賣契約,機車已交付被告占有使用,惟被告迄今尚有5萬0080元價金逾期未付等情,業據提出被告之居留證、機車行照翻拍照片、臺南市政府110年3月16日函、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具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5萬00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王恬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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