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77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李煥鈴 債務人 李永駿 債務人 沈鳳英
一、債務人李永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貳拾柒萬零叁佰貳拾叁元,及如聲請裝附表所示之之利息、違約金,若對債務人李永駿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得就債務人沈鳳英之財產執行。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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