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自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加重誹謗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自字第103號自訴人 李晉良 代理人 許祖榮 律師
徐鈴茱 律師被告 陳瑞龍 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瑞龍無罪。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為香港籍人士,於我國並無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經本院依自訴人陳報、其於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所填載之居住地址、公司地址,及被告另案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12281號所涉自訴人過失傷害案件(下稱前傷害案件),對自訴人提起告訴時之收件地址,分別為送達,均以查無此人、查無此址、被告已未租用該郵政信箱為由退回等情,有被告於民國98年5月16日所填具 嘉仕美 整型外科診所(下稱嘉仕美診所)個人資料表、90年
10月9日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臺北地檢署100年8月24日本檢治知99他12281字第58167號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9年11月4日陸港字第0000000000號、100年1月18日陸港字第0000000000號、100年9月22日陸港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99年12月1日(99)港局服字第622號、100年1月26日(100)港局服字第71號、100年2月23日(100)港局綜字第136號書函、100年12月14日(100)港局服字第631號函、本院100年12月13日公務電話記錄各1紙在卷可稽(參本院卷㈠第28、34、
35、45、52、80、91、92、124、125、142頁),且香港地區並無如我國設有戶籍制度,且因該地隱私權保護政策,亦無法對當事人查詢地址等情,亦有本院100年3月16日公務電話記錄可考(參本院卷㈠第95頁),堪認被告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得為公示送達,經本院以公示送達為合法傳喚後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本案係對被告宣告無罪之案件,爰依上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自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瑞龍為香港籍人士,於98年5月16日至自訴人所開設、經營並任負責人之嘉仕美診所進行隆鼻及男性女乳症改善水刀抽脂等2項整型手術,被告復於99年8月間向自訴人表示其經手術部位有鼻頭發炎、胸部高低胸之現象,又經自訴人於99年8月14日再為其進行第2次鼻頭及胸部微調手術後,被告仍反應有鼻頭紅腫及胸部不適之現象。自訴人就其手術固無過失,且術前亦已詳確告知被告風險並取得被告同意,惟基於對病患之關心,仍願負擔來回機票及酒店住宿之費用,邀同被告來台複診。詎被告於99年9月
8日來台後卻未依約回診,反另向他名醫師尋求諮詢,且明知隆鼻手術後有一個月之黃金修復期,復原期內傷口出現血跡或紅腫乃正常現象,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對自訴人加重誹謗及妨害信用之犯意,而將被告之鼻部傷口照片及與他名醫師之諮詢過程,剪輯成具影射自訴人醫術不佳及有醫療疏失效果,並使觀看影片之人可能誤信自訴人對被告所為整型手術失敗之影像後,分別於99年9月8日及99年9月9日,以帳號000000000000上傳如附表所示6段影片標題、說明及內文至youtube影音網站,使不特定人均得見聞、瀏覽,以指摘、傳述足以貶損自訴人名譽之言論,並散布流言損害自訴人及所營嘉仕美診所之信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及同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嫌云云。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依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又自訴程序中,除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4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同法第326條第3、4項及第334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關於同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是以,自訴人對於其自訴之犯罪事實,自應負有實質舉證責任。
四、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惟同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而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因此,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欠缺誹謗罪之故意。此與美國於憲法上所發展出的「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actualmalice)」,大致相當,是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即應就其不實內容之言論受法律所制裁。又「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不同,「意見表達」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且民主多元社會應容許各種價值主張,並藉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其間固可能損及個人名譽,然基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規定,亦阻卻誹謗罪之違法性。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若其主觀上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實為真實者,即認不具誹謗之故意;而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以為保障,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適當之評論者,依刑法第31
1條第3款之規定,得以阻卻誹謗罪之違法性。至該評論是否為「善意」,應審視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所為,其動機是否係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而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亦非視其表達之字句或形容詞是否會使受評論人感到不悅,而應就其評論內容及其依據是否已併使大眾知曉,而得供市場檢驗及評價,若係以某事實為評論之基礎時,是否亦就該事實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等因素,綜合決定之。
五、自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加重誹謗及妨害信用罪嫌,無非係以如附表所示上傳於youtube影音網站之6段影音檔案、網頁列印資料、被告與自訴人往來電子郵件、被告所簽具隆鼻及水刀抽脂手術說明書、嘉仕美診所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前傷害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處分書為其主要論據。經查:
㈠、被告為香港籍人士,於98年5月16日、99年8月14日分別至自訴人所營並時任負責人之嘉仕美診所,進行隆鼻及男性女乳症改善水刀抽脂等2項手術,並於99年9月7日復入境我國臺灣地區,在滯留我國臺灣地區期間,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將其拍攝及剪輯製作如附表所示6段影片,以帳號0000000000上傳至如附表所示youtube影音網站之網址,使不特定人得見聞、瀏覽,並於99年12月3日以自訴人上開手術故意傷害及業務過失傷害被告為由,向臺北地檢署提起前傷害案件之告訴,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0年11月28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1513號處分不起訴,經被告聲請再議後,復經高檢署於101年1月3日以101年度上聲議字第131號處分駁回再議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醫護字第00000000000號函、被告 於嘉仕 美診所個人資料表、手術說明書、手術及麻醉同意書、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瀏覽表、如附表所示6段影片網頁列印資料、前傷害案件臺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處分書各1紙、該6段影片影像存檔光碟1片在卷可稽,確屬真實。
㈡、經觀被告所製作並上傳與網路如附表所示之影像標題、畫面及所附之影片說明,其內容係以顯示被告鼻部傷口相片、與他名醫師對自訴人所為手術之結果為檢討,及以「手術後創傷」、「假體穿破鼻皮膚」、「假體從(鼻孔)穿出」、「留下永久性T字疤痕」等語方式,就自訴人所為隆鼻手術結果為事實陳述,並以「被台灣名醫惡整」、「被該名台灣名醫娛弄」、「被該名名醫做成傷害」等語對自訴人為評價,被告既將之上傳於網路供不特定人觀覽,堪認確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外,該等言論於客觀上亦確使一般不特定閱聽人就自訴人所為手術過程及醫術生負面聯想,而屬以散布文字、圖畫之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貶損自訴人名譽及信用之事。然依上開說明,仍應視被告就上開陳述中屬事實部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主觀上是否有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就屬評論部分,是否係以善意發表言論,並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然查,被告就附表所示關於自訴人手術結果之事實陳述部分,除依其所附鼻部照片,可認確仍遺有手術後之傷口外,被告既於98年5月間即已進行該隆鼻手術,時隔1年後尚仍有不適及發炎現象,而需由自訴人進行第2次手術以為修補調整等情,為自訴人所不否認,則依一般經驗觀之,亦堪使病患懷疑手術過程是否有所疏失,且被告亦以附表編號1所示影像方式,就該鼻部傷勢向自訴人以外之他名醫師求診,並經該醫師告知「你這個(鼻腔內之物品)突出來了,這不行了」、「我在想你可能要換一種(鼻腔內之植入物)材質,他並沒有把你這邊墊起來」、「(鼻部的)疤不可能不見,他只是說那個,哇,你這個很硬耶,他這個線有沒有給你放什麼軟骨啊或著放什麼,你現在這一塊是他是用什麼夾子幫你夾」、「你這個(鼻腔內的植入物)要換掉,哇,這個都很硬」等語,對該隆鼻手術之過程及結果為似有不妥之表示,有本院101年6月7日勘驗筆錄1紙可稽,而為自訴人為被告所為隆鼻手術過程似有瑕疵之表示,是以被告此類不具醫療專業知識之病患身分立場觀之,其手術後既已歷長時間仍未能痊癒,並另諮詢他名醫師為醫療判斷,應可認依其所據證據資料,主觀上確有理由確信其於附表所示影片標題、說明及內容中,有關「手術後創傷」、「假體穿破鼻皮膚」、「留下永久性T字疤」等事實陳述為真實。次查,自訴人為社會名人,其醫療美容手術專業及所營嘉仕美診所之營運,屢屢登載於報章及新聞媒體版面,為社會所公知,是自訴人既屬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其為不特定病患所施行之醫療外科手術,該手術過程是否有醫療瑕疵或疏失,即非僅屬私德領域而確與公共利益有關,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且被告所為「被台灣名醫惡整」、「被該名台灣名醫娛弄」、「被該名名醫做成傷害」等意見表達,用詞遣字固尖苛且略帶嘲諷,惟該評論係以其鼻部傷勢及復原狀況之事實為基礎,並留有聯繫方式供市場言論檢驗及雙向溝通,其內容亦有尋求公眾合理解釋,及藉此集合相類似病患意見之意涵,難認係以貶損自訴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應屬善意合理之適當評論。從而,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就事實陳述部分堪認據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不具實質惡意,就意見表達部分則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善意合理之適當評論,依上開說明,應認欠缺妨害名譽之故意,而難逕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㈢、自訴人固舉與被告往來電子郵件、被告所簽具隆鼻及水刀抽脂手術說明書、嘉仕美診所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前傷害案件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處分書等件,指述被告明知自訴人所為整型手術並無過失,亦無傷害被告之結果,竟故意捏造不實之事,以附表所示方式誹謗自訴人藉故勒索云云,惟查,上開處分書固以自訴人於手術前已盡告知義務,且所行整型手術本具鼻頭假體突出、人工裝設物破裂之風險,被告因調整手術後所生鼻頭紅腫亦難謂屬傷害為由,而認自訴人不具過失傷害罪嫌,惟此僅係自訴人對被告所為整型手術於法律評價上未構成犯罪,尚難據此推認被告亦明知其非受有傷害結果,卻仍為不實言論之陳述。而被告鼻部確有未復原傷口,並已另向他名醫師為醫療諮詢,主觀上確有理由確信其如附表所示事實陳述為真實,當未具實質惡意等情,已如前述,且依被告於99年9月1日、99年9月8日寄發與自訴人之電子郵件觀之,被告固未於與自訴人所約定之日回診,並另向自訴人請求給付港幣80萬元,惟此係因其已質疑自訴人手術有疏失,雙方並因溝通不良而已失醫療之信任基礎所致,其所提金額亦僅為民事損害賠償數額之建議,尚難認被告之目的係對自訴人為不當勒索,亦無從基此推認被告確有誹謗自訴人之實質惡意。
六、綜上所述,被告就如附表所示指摘或傳述之事實,據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不具實質惡意,就所表達之意見亦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善意合理之適當評論,而自訴人所舉之直接及間接證據,均未能使本院形成被告具貶損自訴人名譽故意之確信,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第3款之規定,無足該當誹謗之罪責。又刑法第313條所定妨害信用罪,係以行為人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為其要件,即以無稽之言廣為散布於眾俾眾週知,然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言論,既於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並屬善意發表言論,非屬空穴來風、毫無事實根據之流言,亦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涉有自訴意旨所指之加重誹謗及妨害信用犯行,是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附表┌──┬──────┬────────┬─────┬────┬────────────┐││影片標題│影片說明│影片內容│上傳時間│上傳網址│├──┼──────┼────────┼─────┼────┼────────────┤│1│8.9.2010黃醫│本人被台灣名醫惡│由下往上仰│99年9月│http://www.youtube.com/│││師精確專業診│整,幸得黃醫師專│拍醫師說話│8日│watch?v=MXKBSUZ20ok│││斷│業診斷後才醒覺,│畫面之影像││││││被該名台灣名醫娛│││││││弄了一年半(這片│││││││段是表揚王醫師的│││││││專業,還請黃醫師│││││││願諒)如各位被該│││││││名名醫做成傷害,│││││││請和我聯絡,並集│││││││體提訴││││├──┼──────┼────────┼─────┼────┼────────────┤│2│lee 李進良 手│第一次手術後創傷│「台灣名醫│99年9月│http://www.youtube.com/│││術精華1無疤│,假體穿出!大家│又一作,假│9日│watch?v=-LHGatMxWNE&fea│││韓式隆鼻│有任何問題或評語│體穿破鼻皮││ure=related││││,可在這裡或0000│膚」之字幕││││││[email protected].│,及5張被││││││hk留言,我會很│告鼻部傷口││││││快回覆│照片合輯││││││││││├──┼──────┼────────┼─────┼────┼────────────┤│3│李進良手術精│第二次手術後創傷│「第二次手│99年9月│http://www.youtube.com/│││華2無疤隆鼻│,假體穿出地方被│術後」之字│9日│watch?v=aXtDmlf5UUQ&fea││││縫針,為方便更在│幕,及6張││ure=related││││小柱橫開一刀翻開│被告鼻部傷││││││!這就是所為無疤│口照片合輯││││││隆鼻!大家有任何│││││││問題或評語,可在│││││││這裡或000000000@│││││││yahoo.com.hk留言│││││││,我會很快回覆││││├──┼──────┼────────┼─────┼────┼────────────┤│4│李進良手術精│第二次覆修手術後│「第二次手│99年9月│http://www.youtube.com/│││華3│假體從右孔內凸出│術修覆後假│9日│watch?v=R9Go-4qpncE&fea││││,如各位有任何發│體從右孔內││ure=related││││表或評論,可在這│凸出」之字││││││裡或000000000@ya│幕,及5張││││││hoo.com.hk留言,│被告鼻部傷││││││我會很快回覆│口照片合輯││││││││││├──┼──────┼────────┼─────┼────┼────────────┤│5│李進良手術精│第二次覆修手術後│「第二次覆│99年9月│http://www.youtube.com/u│││華4整型失敗│新的假體從右孔內│修手術後鼻│9日│ser/leebarbar123#p/a/u/1│││第二次覆修手│凸出│孔假體有新││/soNbfcj8Wu8│││術後新的假體││的凸出點」│││││從右孔內穿出││之字幕,及│││││││9張被告鼻│││││││部傷口照片│││││││合輯│││├──┼──────┼────────┼─────┼────┼────────────┤│6│李進良手術精│第二次覆修手術後│「第二次覆│99年9月│http://www.youtube.com/u│││華5整型失敗│,留下永久性T字│修後留下永│9日│ser/leebarbar123#p/a/u/0│││後第二次覆修│疤,大小鼻孔不一│不磨滅的T││/VenJs3CyZ6k│││手術後留下永│,右鼻頭假體又準│字疤痕!鼻│││││久性T字疤│備穿出,各位如有│孔大了不一││││││任何問題或評語,│!右鼻頭又││││││可在這裡或000000│有異物假體││││││[email protected]│準備穿出」││││││留言,我會很快回│之字幕,及││││││覆│21張被告鼻│││││││部傷口照片│││││││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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