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劉文星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劉文星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有較高逃亡之可能,又曾有通緝始行到案執行之紀錄,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2年5月20日予以羈押在案。茲經受命法官訊問後,本院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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