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被告 周素美
黃寶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號房屋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分別為5.97、58.8平方公尺部分拆除,並將上開占用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原告本件勝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為得以利用上開遭占用土地之價值即新臺幣(下同)803,148元【(5.97平方公尺+
58.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12,400元=803,14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3,148元。而原告另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03,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