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25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