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49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8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