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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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28號聲請人 鍾芳蘭 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相對人 鍾季芬
鍾適丞 鍾舉任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鍾季芳 、 鍾適承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鍾季芬、鍾適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