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66號原告 周高蓮
黃道伸
黃道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虞允文 律師被告 徐明溪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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