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64號聲請人 洪忠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ALOLONGKIMSORIANO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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