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1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潤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潤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