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蔡忠宇 被告 蘇秋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陳俞璇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