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 律師被告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上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丙○○、乙○○對於被告甲○○及其僱用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李宜娟法官鄭昱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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