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1819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雷淑雯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