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方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起鳳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徐東昇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案號:85年度重附民字第87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被訴背信一案,因時效完成,業經本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205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