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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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健閔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健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純質淨重2.5644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洪健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3月31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0年12月2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625號、110年12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626號鑑驗書各1紙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依前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魏威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附表:
扣案物品及數量備註晶體2包(含包裝袋2只,驗前總淨重:6.0482公克)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1年度安保字第91號扣押物品清單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2月2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625號、110年12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626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3.2424公克(淨重)驗餘數量:3.1546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3.2424公克,純度42.4%,純質淨重1.3748公克備考:送驗晶體2包,總毛重6.62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定1包(編號2),推估檢品2包,驗前總淨重6.048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2.564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