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訴人 林獻欽 被上訴人 林順權 住嘉義縣梅山鄉○○村0鄰○○○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05月02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0年度嘉簡字第3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於10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訴人林獻欽應於七日內補提出下列文件資料:1.嘉義縣○○鄉○○○段635-5、635-6、635-14、635-9、635-10、635-13、635-1、635-2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2.本件系爭坐落嘉義縣○○鄉○○○段635-5、635-6、635-14、635-9、635-10地號之地上建物(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或該房屋的稅籍證明書,並陳報該房屋的建造日期;3.證明上揭系爭房屋得占有使用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之合法權源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陳端宜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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