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2號聲請人即再審原告 林台進林昱廷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再審被告 林武岡
林民山 林中山 林文山 林民雄 林武秀 林武宗 林圻豐 林陳 松葉 林少文 林少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關於如附圖所示分割後各區塊編號及面積(㎡)、分得之人欄,其中「G4:543.46─由林武宗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G4:543.46─由林武岡取得」,編號23關於各共有人原應有部分比例欄,其中「林中山、林民山、林文山、林民雄、林台進、林 陳松葉 、林少文、林少珍:各1/20」之記載,應更正為「林中山、林文山、林民雄、林台進、 林陳松葉 、林少文、林少珍:各1/2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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