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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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847號聲請人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愛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