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罰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張庭華 被告集威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翠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罰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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