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簡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苗簡字第221號原告 李亭儀 被告 陳祈夆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334號),本院於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萬元,及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50元由被告,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知悉一般人蒐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徑,常係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需要,被告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10月4日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給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法,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系爭帳戶,旋即遭提領一空,以此方法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致原告受有損失。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㈠被告前揭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易字第8號(下
稱刑案)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有前揭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卷第17至42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刑案卷及偵查卷核閱屬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並不以共同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如在客觀上數人之不法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將系爭帳戶提供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施行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43萬元,致原告受有43萬元之損害,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視同詐欺之共同行為人,而應與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3萬元之損害賠償,為有理由。
㈢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前揭損害賠償債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而原告原僅請求被告給付28萬元,嗣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43萬元,擴張聲明部分之言詞辯論筆錄係於113年5月27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卷第7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13年6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併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院併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550元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家蕙附表:
編號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匯入金額(新臺幣)1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5日,以LINE暱稱「APGE客服」,向原告佯稱需先儲值至指定帳戶以投資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111年10月5日下午6時49分43秒20萬元2111年10月7日上午12時57分47秒2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