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4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2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3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6年1月9日出具3000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卷附送達證書2份、拘票2份、拘提報告2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永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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