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殺人罪,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甲○犯殺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此有聲請人檢附之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拘票、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3號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1783號判決書各1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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