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30號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李宜光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12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嫌與共同被告 黃文廣 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甲○○亦向本院承稱其確有依黃文廣之指示數度打電話予毒品來源之外籍男子「A-JU」,且有通話譯文在卷可稽,本院因認被告甲○○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或撤銷羈押,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孫正華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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