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苡媗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定期傳喚,因被告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審判程序期日傳票及刑事裁定正本各一件,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查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苡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定期傳訊,惟被告住居所在地不明,無從送達,應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怡蓉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