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7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7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苗小字第784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邱永良 被告 吳兆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442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美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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