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34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寅○○
號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14
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寅○○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全罩式安全帽壹頂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寅○○(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前因竊盜及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確定,俟經分別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甫於民國96年
7月16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自備之鑰匙1支竊取被害人丑○○等人所有重型機車,作為代步工具,並分別騎乘前開贓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趁被害人辰○○等人不注意之際,搶奪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後,將現金花用殆盡,其餘物品則予以丟棄。迄於98年8月18日22時20分許,寅○○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贓車,行經臺中縣○○鄉○○村○○路○段○○○巷○弄口,為警逮捕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犯竊盜用之機車鑰匙1支、供搶奪用之全罩式安全帽壹頂及上開贓車1輛(已發還被害人)。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㈠被告寅○○於警偵訊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㈡被害人丑○○、庚○○、癸○○、戊○○、辰○○、卯○○
、丙○○、酉○○、乙○○、己○○、未○○、申○○、辛○○、午○○、甲○○、壬○○、子○○於警詢時之證述。㈢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現場測繪圖1紙及照片(含監視器翻拍照片)共48張附卷可稽。
三、被告前因竊盜及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確定,俟經分別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按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即與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不以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為必要;又該條所謂未發覺之罪,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對於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9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即承辦本案之臺中市警察局烏日分局員警巳○○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起訴書所載的搶奪、竊盜案件,在我們轄區的案件,被害人已經報案了,被告之前在清水分局有做過多起搶案,清水分局有懷疑是他,有告訴我們他在清水分局轄區犯過很多案子,已經掌握犯案對象是被告;龍井的3件搶奪,第1件的時候,被害人有報案,被害人有記得車牌號碼,被害人有描述搶案人的特徵、第2件,我們懷疑被告犯的、第3件被害人描述的特徵跟被告符合;烏日分局偵查隊和清水分局偵查隊也懷疑其他案件是被告犯的;警卷監視器照片77-87頁這些照片大部分是清水分局他們調閱的,抓到被告之前就有資料了等語。堪認被告本案所犯,業經員警依確切證據而合理懷疑被告涉有嫌疑,此部分犯罪自屬已經發覺,而與自首要件不符,是被告辯稱其有自首云云,尚難採信,併予指明。
四、爰審酌被告有竊盜及施用毒品之前科,素行不佳,仍不知悔悟,正值青壯之年,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為多次竊盜、搶奪行為,危害社會治安及被害人身家財產安全,及其智識程度、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暨其犯後於警偵審中均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扣案之自備鑰匙1支、全罩式安全帽1頂,係被告所有供其竊盜、搶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黑色短袖T恤1件、上衣(左肩有36字樣)1件等物,係被告平日穿著之衣物,並非專供犯罪使用之物,又非違禁物,是無併予宣告沒收之必要。另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經核與被告本案犯行無關,爰不併予本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六、按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刑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習慣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之宣付強制工作處分,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所謂「有犯罪之習慣」則指對於犯罪以為日常之惰性行為,乃一種犯罪之習性,至所犯之罪名為何,是否同一,則非所問;而行為人是否構成累犯,尤非決定其是否有犯罪習慣之唯一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446號判決意旨資照)。檢察官於審理中雖請求對被告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然刑法上之習慣犯,必須有具體之事實,足資證明行為人有犯罪之惡習及慣行,始有習慣犯規定之適用,且有犯罪習慣者係指對於犯罪已為日常之惰性行為,習慣犯係視犯罪為一種習性。查被告前雖有竊盜、施用毒品等前科,然其2次竊盜前科均係發生於00年間,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雖本院認定被告本案成立4次竊盜罪、13次搶奪罪,犯罪之時間自98年7月15日至同年8月18日,其犯罪之次數雖多,然時間非長,復查無具體事實足認被告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且被告犯後自白供出竊盜、搶奪之犯行,顯見其已有改過悔悟之心,另衡量被告行為之嚴重性、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認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8月,已足收懲儆之效,從而本院認無並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5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附表一┌──┬────┬──────┬───┬───────┬───────┬──┐│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式及取得│所犯罪名及所處│備註││││││財物│徒刑││├──┼────┼──────┼───┼───────┼───────┼──┤│1│98年7月│臺中縣龍井鄉│丑○○│竊取車牌號碼│竊盜,累犯,處│機車│││15日17時│龍崗村沙田路││JAC-580號重型│有期徒刑肆月。│已尋│││許│4段616號││機車1輛。│扣案之自備鑰匙│獲│││││││壹支沒收。││││││││││││││││││││││││││├──┼────┼──────┼───┼───────┼───────┼──┤│2│98年7月│臺中縣沙鹿鎮│庚○○│竊取車牌號碼│竊盜,累犯,處│機車│││26日10時│洛泉里中山路││IZR-760號重型│有期徒刑肆月。│已尋│││30分許│237號前││機車1輛。│扣案之自備鑰匙│獲│││││││壹支沒收。││││││││││││││││││││││││││├──┼────┼──────┼───┼───────┼───────┼──┤│3│98年7月│臺中縣梧棲鎮│癸○○│竊取車牌號碼│竊盜,累犯,處││││26日18時│文昌路635巷││PN9-816號重型│有期徒刑肆月。││││許│28弄20號南側││機車1輛。│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支沒收。││││││││││││││││││││││││││├──┼────┼──────┼───┼───────┼───────┼──┤│4│98年8月│臺中縣龍井鄉│戊○○│以自備鑰匙竊取│竊盜,累犯,處│機車│││13日21時│龍東村茄投路││車牌號碼000-00│有期徒刑肆月。│已尋│││許│43號前││3號重型機車1輛│扣案之自備鑰匙│獲││││││。│壹支沒收。││││││││││││││││││││││││││└──┴────┴──────┴───┴───────┴───────┴──┘附表二┌──┬────┬──────┬───┬───────┬────────┬──┐│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式及取得│所犯罪名及所處徒│備註││││││財物│刑││├──┼────┼──────┼───┼───────┼────────┼──┤│1│98年7月│臺中縣沙鹿鎮│辰○○│徒手搶奪黑色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17日15時│鎮政路黃昏市││事包1個(內有│所有,搶奪他人之││││10分許│場旁││個人證件、現金│動產,累犯,處有│││││││新臺幣15000元│期徒刑捌月。扣案│││││││、信用卡、提款│之全罩式安全帽壹│││││││卡、存摺、手機│頂沒收。│││││││1支門號0000000││││││││248號、國泰世││││││││華銀行支票)。│││├──┼────┼──────┼───┼───────┼────────┼──┤│2│98年7月│臺中縣沙鹿鎮│卯○○│徒手搶奪手提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26日8時2│中山路與福德││1個(內有現金│所有,搶奪他人之││││分許│路口││1200元、信用卡│動產,累犯,處有│││││││2張、健保卡1張│期徒刑捌月。扣案│││││││、金融卡2張、│之全罩式安全帽壹│││││││MP41台、手機1│頂沒收。│││││││支門號00000000││││││││30)。│││├──┼────┼──────┼───┼───────┼────────┼──┤│3│98年7月│臺中縣龍井鄉│丙○○│徒手搶奪筆記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26日20時│山腳村中華路││電腦1臺。│所有,搶奪他人之││││17分許│2段│││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全罩式安全帽壹││││││││頂沒收。││││││││││││││││││├──┼────┼──────┼───┼───────┼────────┼──┤│4│98年7月│臺中縣沙鹿鎮│酉○○│徒手搶奪手提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26日21時│斗底里沙田路││1只(內有證件│所有,搶奪他人之││││20分許│與永和巷口││1批、易利信手│動產,累犯,處有│││││││機1支、現金100│期徒刑捌月。扣案│││││││元)。│之全罩式安全帽壹││││││││頂沒收。││├──┼────┼──────┼───┼───────┼────────┼──┤│5│98年7月│臺中縣沙鹿鎮│乙○○│徒手搶奪黃金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27日7時│洛泉里中山路││包1只(內有個│所有,搶奪他人之││││30分許│巨業車站前││人證件、現金│動產,累犯,處有│││││││1400元)。│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全罩式安全帽壹││││││││頂沒收。││││││││││├──┼────┼──────┼───┼───────┼────────┼──┤│6│98年7月│臺中縣梧棲鎮│己○○│徒手搶奪手提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27日15時│大村里中央路││1個未遂。│所有,搶奪他人之││││30分許│1段623巷1號│││動產未遂,累犯,│││││前│││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全罩式安全││││││││帽壹頂沒收。││││││││││├──┼────┼──────┼───┼───────┼────────┼──┤│7│98年7月│臺中縣龍井鄉│未○○│徒手搶奪手提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28日9時│山腳村中華路││1只(內有證件│所有,搶奪他人之││││20分許│1段││1批、現金700元│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全罩式安全帽壹││││││││頂沒收。││││││││││├──┼────┼──────┼───┼───────┼────────┼──┤│8│98年7月│臺中縣沙鹿鎮│申○○│徒手搶奪咖啡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30日12時│中棲路與光華││皮包1個(內有│所有,搶奪他人之││││30分許│路路口││現金2000元、身│動產,累犯,處有│││││││分證、駕照、行│期徒刑捌月。扣案│││││││照、鑰匙、手機│之全罩式安全帽壹│││││││1支門號0000000│頂沒收。│││││││788號)。│││├──┼────┼──────┼───┼───────┼────────┼──┤│9│98年7月│臺中縣龍井鄉│辛○○│徒手搶奪手提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30日18時│山腳村中華路││1只(內有6本外│所有,搶奪他人之││││50分許│1段103號旁││文書)。│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全罩式安全帽壹││││││││頂沒收。││││││││││├──┼────┼──────┼───┼───────┼────────┼──┤│10│98年8月│臺中縣龍井鄉│午○○│徒手搶奪手提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14日14時│中央路3段與││1只(內有證件│所有,搶奪他人之││││許│高園路口││1批、提款卡1張│動產,累犯,處有│││││││、印章1枚、現│期徒刑捌月。扣案│││││││金4700元)。│之全罩式安全帽壹││││││││頂沒收。││││││││││├──┼────┼──────┼───┼───────┼────────┼──┤│11│98年8月│臺中縣沙鹿鎮│甲○○│徒手搶奪手提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15日6時│中棲路與英才││1只(內有現金│所有,搶奪他人之││││10分許│路口││3900元、個人證│動產,累犯,處有│││││││件、信用卡、手│期徒刑捌月。扣案│││││││機1支門號09892│之全罩式安全帽壹│││││││12858號)。│頂沒收。││││││││││├──┼────┼──────┼───┼───────┼────────┼──┤│12│98年8月│臺中縣龍井鄉│壬○○│徒手搶奪書包1│意圖為自己不法之││││17日21時│中央南路541││個、文具1批。│所有,搶奪他人之││││5分許│號旁│││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全罩式安全帽壹││││││││頂沒收。││││││││││├──┼────┼──────┼───┼───────┼────────┼──┤│13│98年8月│臺中縣龍井鄉│子○○│徒手搶奪皮包1│意圖為自己不法之││││18日17時│三德村中厝路││只(內有證件1│所有,搶奪他人之││││許│51巷9之2號前││批、印章1枚、│動產,累犯,處有│││││││現金1000元)。│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全罩式安全帽壹││││││││頂沒收。││││││││││└──┴────┴──────┴───┴───────┴────────┴──┘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