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13號聲請人 吳雨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莘瑜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購權等事,寄送債讓通知至相對人位於宜蘭縣員山鄉之戶籍地址,經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吳莘瑜現設籍於宜蘭縣宜蘭市某址,此有相對人最新戶籍查詢資料附卷為憑。經核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為送達,是依上開說明,難謂相對人有行方不明之情形,顯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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