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 楊士綸
楊元華 楊澤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楊真珠 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禁止相對人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確定前,准予停止本院112年司執字第51492號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