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1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義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再按,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民法第2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邱義洲住於臺北市萬華區,第三人 邱惠玲 為債務人邱義洲之監護人,邱惠玲住於彰化縣彰化市,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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