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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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1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吳昌遠 被告黃 劉秋燕
黃秀琴 黃素珍 黃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代位分割共有物訴訟,代位其債務人 吳清裕 請求:【被代位人及各被告應就被繼承人 黃財渙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被代位人及各被告就被繼承人黃財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准予分割,分割方法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係屬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又查,被告之戶籍地址均位於南投縣,亦非居住本院轄區。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不論依不動產所在地或依被告之住所地,均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蕭雅文附表一:編號種類地號、門牌號碼、金融機關名稱權利範圍01土地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公同共有1/2002土地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65/34003土地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全部04土地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公同共有288/78605土地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公同共有1/2006土地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公同共有288/144007土地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公同共有6516/1400008土地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公同共有288/150209土地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公同共有4300/1030010房屋南投縣○○市○鄉路000巷00弄00號全部,未保存登記11存款新臺幣64元12存款新臺幣11元附表二:編號共有人姓名應繼分比例1 黃清裕 5分之12 黃劉秋燕 5分之13黃秀琴5分之14黃素珍5分之15黃清泉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