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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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8號聲請人 黎明智 送達代收人 蘇虹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53年7月21日報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准設立,並經鈞院登記處准予設立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2冊第12頁第42號),茲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5屆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1條(詳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15屆第3次董事會議記錄、教育部110年4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46906號函,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蕭雅文附表:條別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十六條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因故無法親自到場時,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妥善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