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96號原告 林峵羽 被告 何金 腰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簡字第189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吳錦佳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