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09號
債權人 鄭廷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春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供債權人鄭廷萱即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陳報債務人林春旭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兩造於交通事故之過失比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