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09號

債權人 鄭廷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春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供債權人鄭廷萱即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陳報債務人林春旭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兩造於交通事故之過失比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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