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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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5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魏廷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業已判決確定,㈠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10包及甲基安非他命2包。㈡另自 吳宗訓 扣案不明顆粒1包,查111年度偵字第12286號吳宗訓並無購買真意,且民國110年11月3日持有毒品部分,未經起訴,無從於吳宗訓判決沒收。綜上,㈠及㈡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之物,現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贓物庫保管中,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詳如【附表】),足見本案聲請之沒收物之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則本院就本案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被告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36、320號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038、104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該案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上開第一、二審判決均認定與該案無關而未宣告沒收,另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7日19時許,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8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85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宗屬實,並有上開判決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而警方分別於110年11月3日、110年11月4日、110年11月7日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且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扣案毒品係供其自己施用等語,足認確屬被告施用毒品後所剩餘之違禁物,且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該等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十四所示之物,係警方自證人吳宗訓扣得,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㈣、聲請意旨就第二級毒品部分,未聲請沒收「銷燬」,雖有未恰,惟本院依聲請為職權認定,認尚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驗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後淨重0.025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81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963號卷第101頁)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20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963號卷第91頁)
二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編號1)
1包
不明顆粒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重量3.4830公克)
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案件編號:000000000(見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679號卷第167至169頁)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80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6號卷第361至363頁)
三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編號2)
1包
不明顆粒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重量3.4618公克)
四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編號3)
1包
不明顆粒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重量0.0406公克)
五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編號4)
1包
不明顆粒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重量0.0058公克)
六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編號5-1)
1包
不明顆粒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重量0.0101公克)
七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編號5-2)
1包
不明顆粒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重量0.0305公克)
八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編號5-3)
1包
不明顆粒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重量0.0782公克)
九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編號5-4)
1包
不明顆粒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重量0.1104公克)
十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編號5-5)
1包
不明顆粒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重量0.0169公克)
十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編號5-6)
1包
不明顆粒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重量0.0267公克)
十二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編號1)
1包
不明顆粒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重量0.0088公克)
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案件編號:000000000(見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679號卷第107頁)
十三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編號2)
1包
不明顆粒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重量0.4760公克)
十四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編號1)
1包
不明顆粒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重量1.6457公克)
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案件編號:000000000(見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679號卷第1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