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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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告 李國源

被告 李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51,16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17㎡×公告土地現值114,200元/㎡×原告權利範圍5/6=20,651,1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孫嘉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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