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13號債權人 王梅枝 債務人 鄭金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金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張桂香 與債權人間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一件。
二、提出債務人收受存證信函之回執聯影本。
三、提出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
四、債務人鄭金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